• 《新广告法》13条禁止性规定都是什么?
  • 来源/发表人: 发表时间:2014-9-10 阅读:828

新广告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新法与现行的广告法相比,修改幅度之大,涉及面之广,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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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10周岁的儿童不能作为广告代言人;广告代言人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能再代言广告……这部被称作中国最严格新广告法的施行会带来哪些变化呢?下面我们将从媒体、企业、代言人、观众等几方面来解读新广告法。

1.对媒体创收的影响

◆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

在经济形势整体下行压力之下,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医疗器械、教育培训、招商投资、房地产、农作物种子等成为媒体广告托市的主力军,新广告法的细化准则,让原先这些领域广告经营模糊地带失去保护“屏障”,媒体广告创收直接在此领域“失血”,如果媒体违规播发上述领域广告,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一招致命。

◆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

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新法明文规定,这些均属于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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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烟草广告发布

尽管烟草广告在市场份额占的比例已经很小,但烟草的变相广告也占报媒不少广告份额。从前几年的评烟草院士事件来说,有专业媒体知识的人士一眼就可看出,这是一次烟草广告营销。

评烟草行业的劳模等等变相烟草“软广告”,也为一些报纸带来了不菲的收入。新广告法对烟草广告做了更加严格的规定,禁止在一切大众媒体和公共场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变相发布违法广告。

◆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

互联网是传统媒体广告主要分流者,也是广告管理的“边缘地带”。互联网广告快速增长受益于主管部门的“管理放任”。

这次对互联网广告有了系列新规定。新广告法规定,很快会出台一个针对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对互联网广告的从严管理,无疑是对新媒体创收的“任性”增长给予一记重拳。可以预言,新广告法实施后,新媒体将出现加速洗牌过程。

◆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

这次对发布广告的媒体和平台也做了严格规定,并且加大了处罚力度。显然,这一招就是向所有媒体亮剑,如果媒体只向钱看齐,不讲德和法,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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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企业宣传的影响

◆发虚假广告或罚百万

新广告法在总则中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内容”。今后,违法发布虚假广告,将被处以广告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广告费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处2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乱发短信广告或罚三万

关于垃圾短信,新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违反上述规定,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实过度宣传,虚假宣传,甚至是轰炸式的扰民广告投入,实际上对公司来说是一种负面的宣传。新广告法的实施,对一些正规守法的品牌公司,是积极利好的政策。希望,随着新广告法的实施,广告市场能够得到有效净化,企业在正常广告投入的同时,更应该加强自我内功的修炼。


3.加强代言人的责任感

◆明星代言要负责了

现实生活里,明星代言令人眼花缭乱,甚至有男明星代言卫生巾广告。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没有使用过商品或接受过服务,不能在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并明确规定代言虚假广告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不能再代言其他广告,对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推荐、证明的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10岁以下儿童不能做广告代言

新广告法还规定,10岁以下的儿童不得担任产品代言人。比如,《爸爸去哪儿》的明星爸爸带着明星孩子们做的那些牛奶、教育产品广告,在新广告法生效以后都是不合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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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观众的好处

◆互联网广告必须一键关闭

总有一些烦人的网站,一打开就会出现各种弹窗,角落的,漂浮的,有时还找不到小叉叉关掉。这次新广告法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违者将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婴幼儿配方奶粉不能声称“可替代母乳”

为提倡母乳喂养,改变中国母乳喂养率低的问题,新广告法规定,婴幼儿乳制品、饮料等广告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众场所发布时,不能出现“可替代母乳”或“部分替代母乳”这种宣传语。

◆冒充健康讲座的卖药广告被禁了

如果你有机会在工作日的下午三点打开电视,你会发现一半以上的频道都是以健康讲座的形式在卖药,目标观众正是留守在家的老年人。新广告法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对于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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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3条禁止性规定

1、广告中禁止含有使用军旗、军歌、军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色情、赌博等内容;

2、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母乳代用品广告;

3、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

4、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5、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

6、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禁止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禁止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7、禁止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8、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9、禁止教育、培训广告对升学、通过考试等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10、禁止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

11、禁止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12、在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禁止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或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13、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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